柳**税务
于 2021/8/27 14:14:49 发布882 人浏览
金牌答疑老师解答
官方答疑老师
回答: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该公告的第七条明确: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)。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等四项应税服务,并且取得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。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执行。.
于 2021/8/27 14:15:22 发布
追问:有加计10%和15%区别的吗?
于 2021/8/27 14:15:40 发布
追问:什么情况下加计10%什么情况加计15%
于 2021/8/27 14:15:52 发布
回答:财政部 税务总局《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,以下简称“财税87号公告”)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单独作出政策规定: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“加计抵减15%政策”)。
于 2021/8/27 14:16:10 发布
回答:加计10%的时间从2019.4.1开始,加计15%的时间从2019.10.1开始,行业只是生活服务业
于 2021/8/27 14:16:28 发布
追问:好的,只有生活服务业才能享受15%
于 2021/8/27 14:16:45 发布
回答:是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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